国平律政集团旗下龙国平律师网(lgpls.com):法律法务诉讼,全心为您投入;委托代理咨询,竭诚为您服务;一流素质,一流水平;金牌律师,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集团 | 法务咨询 | 英文 | 中文繁体
 
国平法务
抚养法务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平法务 >> 国平家事法务 >> 抚养法务
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8-4-18 | 浏览次数:

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家庭律师   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

按: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生育权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实践中也是个复杂的课题,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性等,实际生活中又是很丰富和复杂的,往往更需要我们代理和裁判的智慧,把握好对案情的拿捏。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妇双方共同努力,生育权才可能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发生冲突,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答: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本文结合案例、观点为你详细解读。

裁判规则

1.妻子怀孕后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刘辉诉文静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7日第7版

2.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赵某诉许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233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9日第6版

3.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裁判要旨: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案号:(2006)余民一初字第163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

4.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侵犯其生育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袁某诉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男方如认为女方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来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5年第8辑(总第8辑)

5.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协助怀孕的女方终止妊娠,女方和医院均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李健诉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及第三人王海霞生育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如果对生育权的行使形成冲突,应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但更要从不同主体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断何种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护。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协商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女方单方同意进行流产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案号:(2006)启民一初字第05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

司法观点

1.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当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本解释第九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9页)

2.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反映了两种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它既是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的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

就前一种权利冲突而言,夫妻双方都有生育权和不生育的自由,二者是完全平等的,无法分别衡量孰优孰劣;但是,就后一种权利冲突而言,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既然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就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事实上,妇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包括堕胎在内的各种避孕方法,并决定是否让男方成为父亲。是否生育是由妇女本人控制,生育自治权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这已成为目前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能成为丈夫以其生育权被侵犯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同时也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可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居关系,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的,男方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中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契约的效力如何?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丈夫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生育契约,则女方无故不履行约定私自堕胎属于违约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双方是否签订生育契约,女方对生育的决定权都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构成为合同内容,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就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通奸、姘居私生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应当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使,还要受夫妻同居义务的制约。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性关系而生育子女,也是一种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对于过错方和与之相奸的第三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或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无过错方可依据法律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有权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请求离婚过错赔偿。由于受骗抚养他人的子女或因此错过生育能力期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人工生育可能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应当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应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当前,我国应尽快从立法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非夫妻双方同意的匿名人工生育子女,在他们成年后有可能出现的近亲婚配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由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引起的抚育纠纷,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反之,如果非经夫妻双方协议为他人提供精子卵子,或私自接受第三人供精供卵生育,子女为非婚生,不发生与非自愿一方的亲属关系。无过错方可以拒绝承担有关费用及子女抚养的义务以及被欺诈扶养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赔偿。

(摘自《婚姻案件审理要点精释》,何志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7~150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这里仅是部分列举,实际实际生活中是很复杂的,往往更需要代理和审判的智慧,把握好对案情的拿捏。

资源来源公众号法信等。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首页 | 国平简介 | 国平人生 | 国平集团 | 国平法务 | 国平业务 | 国平法系 | 国平律政大全 | 国平思维 | 国平天下 | 国平国度 | 国平律司律所 | 国平法库 | 在线留言
国平律政集团旗下品牌官网之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又名龙国平律师网(lgpls.com);站长兼法律顾问龙国平律师;公众号:国平律师网;微信:lgplsw;QQ:188590598;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城关镇郴义路;邮编:424100;邮箱:long@lvshi.work;2014年10月1日创立,版权归国平律师网所有;信息资料,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技术支持,龙络科技。
《国平律师网》秉承:国平律政,诚信敬业;法治正义,科学文明;倡导:绿色上网,文明上网;举报监督电话:18207359898。湘公网安备:43102602000041号 备案号:湘ICP备14013435号-1

湘公网安备 43102602000041号

备案号:湘ICP备14013435号-1